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1306号
申请人:四川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养马镇荷花十三社。
法定代表人:林秋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武侯区双楠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陈汝俊,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768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出具书面财产保单保函一份在768000元范围内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768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谭志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1306号
申请人:四川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养马镇荷花十三社。
法定代表人:林秋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武侯区双楠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陈汝俊,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768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出具书面财产保单保函一份在768000元范围内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768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谭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