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6754号
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1135号。
法定代表人:袁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潇,四川经实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1号附12号。
法定代表人:陈汝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利全,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繁,职务不详。
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2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瑞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渭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