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02民初4282号之二
原告: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黄石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MA62734K5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梓涵,北京**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
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8640013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内***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76元,减半收取12,0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88元,由原告内***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