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民初1506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省铮铮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东莞路一段1号四川国际石材城第25栋房屋第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5UTN87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银证律师事务律师。
被申请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8640013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耕辰,四川鼎立(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铮铮石业有限公司与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省铮铮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03,440.74元的财产。申请人四川省铮铮石业有限公司以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申请人四川省铮铮石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03,440.74元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铮铮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03,440.74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