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民初1506号之二
原告:四川省铮铮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东莞路一段1号四川国际石材城第25栋房屋第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5UTN87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银证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8640013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耕辰,四川鼎立(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铮铮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省铮铮石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铮铮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铮铮石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34元,减半收取5,917元,保全费4,537元,合计10,454元,由原告四川省铮铮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