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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铮铮石业有限公司、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民初1506号 申请人:四川省铮铮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东莞路一段1号四川国际石材城第25栋房屋第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5UTN87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银证律师事务律师。 被申请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8640013F。 法定代表人:***。 四川省铮铮石业有限公司与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省铮铮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03,440.74元的财产。申请人四川省铮铮石业有限公司以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铮铮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03,440.74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37元,由申请人四川省铮铮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