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卡木广告有限公司与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1011执89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卡木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大千路888号金科王府第B11幢无单元-1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11MA62JBMH2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8640013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鼎立(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四川卡木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22)川1011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申请执行人四川卡木广告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付清了所有货款为由向法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1011执8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盖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