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开禧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开禧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农红军强渡大渡河纪念馆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8民辖终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开禧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黉门街正成商翼4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农红军强渡大渡河纪念馆,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安顺乡安顺村。
法定代表人:***,该馆馆长。
上诉人四川开禧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农红军强渡大渡河纪念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2018)川1824民初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四川开禧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认定合同履行地是以借贷合同为基础,而非以提起诉讼为前提,诉讼中要求接受货币一方与借贷关系中接受货币一方显然不可能一致的。原审法院既然认定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在适用法律中又抛开其认定的借贷关系,仅以诉讼过程中,要求接受货币的一方来认定合同履行地。显然与最高法院的规定本意不符。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起诉时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位于四川省石棉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文茜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魏林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