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开禧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青川县青溪镇人民政府与四川开禧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青川民初字第1号
原告青川县青溪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男,镇长。
委托代理人***,男,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开禧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川县青溪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四川开禧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川县青溪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川县青溪镇人民政府撤回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青川县青溪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玲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