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5742号
原告:***,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华松,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开禧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黉门街正成商翼4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容琪,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开禧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诗昕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