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沙东与某某、四川正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421民初325号
原告:沙东,男,1983年5月4日出生,彝族,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米易县,现住四川省米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沙东之妻,特别授权),女,1985年6月30日出生,彝族,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米易县,现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告:***,男,1983年7月1日出生,彝族,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米易县,现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告:四川正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幢5楼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853511。
法定代表人:莫刚,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告:四川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剑南路西段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62304967L。
法定代表人:申志宇,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沙东与被告***、四川正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沙东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沙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沙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沙东负担。
审判员周密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