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民初16168号
原告:成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0号1幢6楼16号。
法定代表人:袁梅。
被告一:**,男,汉族,1987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告二:四川宏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顺和街1号1-3幢2楼附57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四川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剑南路西段11号。
法定代表人:申志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宏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四川宏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57条之规定,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程洁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