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3财保74号
申请人:**,男,1974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申请人:四川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游仙东路**渔人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62304967L。
法定代表人:申志宇。
**与四川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黔0523财保74号民事裁定,冻结四川凯迪电力公司在贵州黔能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2909583.44元,在冻结期限内,贵州黔能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向四川凯迪电力公司支付该笔债权2909583.4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1年1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支付部分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是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0)黔0523财保74号民事裁定书对四川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黔能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2909583.44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国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