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终100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启英,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平,女,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利,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梅,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剑南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申志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毅,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陈启英、李平、王利、李梅、四川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20)黔0181民初3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收到一审法院作出的上诉交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邓禹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帅艳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