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421民初1025号
原告:**,男,1983年5月4日出生,彝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特别授权,系**之妻),女,1985年6月30日出生,彝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告:***,男,1983年7月1日出生,彝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告:四川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剑南路西段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62304967L。
法定代表人:申志宇。
被告:四川傲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与被告***、四川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傲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明恒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元,由**承担。
审判员 程明恒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思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