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镇市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82民初274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
原告:***,男,1974年10月25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原告:李百迁,男,1978年7月15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原告:韩路,男,1985年11月25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被告:**,男,1976年1月14日生,满族,职员,住辽宁省。
被告:北镇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滢,系经理。
原告***、***、李百迁、韩路与被告**、北镇市市政工程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李百迁、韩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百迁、韩路撤诉处理。
审判员  侯百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立民
书记员董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