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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鑫宇豪窗帘布艺有限公司与海南腾达兴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琼0106执6154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家家**窗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新埠岛横沟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海南腾达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椰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高,该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口鑫宇豪窗帘布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腾达兴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琼0106民初8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注册、保险、车辆和证券等财产信息,除发现已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数辆货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工商注册信息和可供执行的银卡存款、不动产、保险和证券等财产。 三、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 四、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前往被执行人海南腾达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椰海大道363号椰海港昌物流中心2号楼内场203号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威 审判员 夏 琪 审判员 熊 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