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锐得电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科锐得电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15民初3233号

原告:四川科锐得电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1666号A1栋02层01号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567195224H。

法定代表人:曾大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海,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靖锋,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普东镇任家屯村任家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937875383。

法定代表人:李坚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山东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诺,山东科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四川科锐得电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科锐得电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海、赵靖锋及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周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科锐得电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6500元;二、判令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9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四川科锐得电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违约金以256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0日起按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四川科锐得电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凉山州德昌县20MW光伏大棚电站接入系统调度自动化工程建设合同书》,约定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德昌县20MW光伏大棚电站接入系统自动化工程委托给四川科锐得电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1900000元。合同签订后,四川科锐得电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按约定进行施工,工程于2016年6月27日开工,于2016年6月30日竣工,质保期为2016年6月30日至2017年6月29日。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计支付工程款1643500元,尚欠工程款256500元未支付。四川科锐得电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多次要求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但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认四川科锐得电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认四川科锐得电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四川科锐得电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256500元;

二、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四川科锐得电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56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以上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98,减半收取计3999元,由原告四川科锐得电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9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科锐得电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青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新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