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7民初1070号
原告:四川科锐得电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1666号A1栋02层01号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567195224H。
法定代表人:曾大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海,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靖锋,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莱斯卡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北路3号锦绣家园锦鸿城B栋1单元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102346972149G。
法定代表人:唐开平,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科锐得电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莱斯卡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科锐得电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科锐得电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任光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程一栗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7民初1070号
原告:四川科锐得电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1666号A1栋02层01号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567195224H。
法定代表人:曾大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海,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靖锋,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莱斯卡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北路3号锦绣家园锦鸿城B栋1单元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102346972149G。
法定代表人:唐开平,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科锐得电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莱斯卡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科锐得电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科锐得电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任光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程一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