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执26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科锐得电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567195224H,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天府新谷九号楼二单元19层。
法定代表人:曾大和。
被执行人: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9754140R,住所地贵阳市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683室。
法定代表人:罗飞。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成仲案字第1481号调解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四川科锐得电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黔01执2667号。根据执行依据,本案执行内容为:一、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四川科锐得电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支付30万元及违约金;二、被执行人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仲裁费及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8月5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证券、股份、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控。查询到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贵A×××××马自达车辆以及车牌号为贵A×××××思铭牌车辆,经查,本院为轮候查封且未实现扣押,无法处置。
2、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查到其他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到被执行人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走访调查,该公司已搬离注册地而未找到该公司实际经营地,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2021年11月15日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不动产权部门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动产、证券、股份、银行等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电话约谈,告知其本案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的财产情况,并表示没有发现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1执26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每年度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直至履行债务完毕。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琳
审判员 张 荃
审判员 衷进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海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