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224执恢90号
申请人:四川科锐得电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1666号A1栋02层01号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567195224H。
法定代表人:曾大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海,系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松潘县松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科锐得电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松潘县松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3224民初2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1年11月1日恢复执行该案(恢复执行标的:221,953.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四川科锐得电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参与松潘县松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次分配,于2021年11月17日已执行148,708.00元并兑付申请人,余款73,245.00元被执行人分期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松潘县人民法院(2021)川3224执恢90号案件剩余案款73,245.0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赵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磋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