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特空调净化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科特空调净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4民初2758号
原告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科特空调净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天康**物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原告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以实际履行完毕”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44元,由原告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陶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