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特空调净化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科特空调净化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汉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4民初12680号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科特空调净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汉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科特空调净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汉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科特空调净化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科特空调净化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41元,由原告四川科特空调净化有限责任公司仲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