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执763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申达洁净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泉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土林。
被执行人:四川科特空调净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书院西街1#-33#10楼5号。
法定代表人:崔静涛。
申请执行人苏州申达洁净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9)川0104民初3651号民事判决。经审查,被执行人四川科特空调净化有限责任公司已于申请执行人邮寄立案材料(写明时间)向申请执行人苏州申达洁净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苏州申达洁净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9)川0104民初36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发广
审判员 鲁 通
审判员 王雪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