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581民初250号
原告:***,男,1978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4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淇河路与东海路交叉口西北角44号商铺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MA9GKECYX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科特空调净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工业园区金川路7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03939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生物科技(腾冲)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腾冲边境经济合作区石头山工业园区怡德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MA6NYPQLXD。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科特空调净化有限责任公司、**生物科技(腾冲)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计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