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581民初254号
原告:**,男,1981年5月9日生,白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4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淇河路与东海路交叉口西北角44号商铺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MA9GKECYX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科特空调净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书院西街1#-33#10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03739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生物科技(腾冲)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腾冲边境经济合作区石头山工业园区怡德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MA6NYPQLXD。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科特空调净化有限责任公司、**生物科技(腾冲)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