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4执恢118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街3号60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7288744995。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办事处柳家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5708997166。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4民初64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公积金、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以及人民银行开户情况进行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经查询后,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但暂时不宜处置。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暂时不宜处置。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本院约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金有,其对本院查询的以上信息认可,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车辆和房屋已经被查封,但暂时不能处置。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雪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