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半岛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680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半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泉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半岛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泉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房屋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付 拓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