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3民初394号 原告:大连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街3号60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728874499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59817310B。 法定代表人:**新。 原告大连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大连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