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14执异4号
案外人:***,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申请执行人:大连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街3号60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728874499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办事处柳家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570899716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针对本院查封的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街××号××号楼××1**3层2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对本院查封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街××号××号楼××1**3层2号房屋提出的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孙 茹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