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07民初173号
原告成都富菱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李磊。
被告四川旷谷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薛晓滨。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富菱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旷谷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富菱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富菱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富菱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4元,减半收取957元,由原告成都富菱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潘 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