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8515号
原告:四川盛和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3栋8楼1号。
法定代表人:周宏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婷,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商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电商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武科东一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姚剑伟。
被告:许金光,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第三人:四川旷谷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凤凰大道666号中铁轨道交通高科技产业园6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张毅。
原告四川盛和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和机电公司)与被告成都商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信公司)、许金光、第三人四川旷谷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盛和机电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盛和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建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冯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