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旷谷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旷谷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2002民初4621号 原告:四川旷谷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大道666号中铁轨道交通高科技产业园6栋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9901262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市雁江区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和平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05219445XG。 法定代表人:**汛,董事长。 原告四川旷谷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市雁江区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资阳市雁江区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42,70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工程款542,704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1年1月2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6日,违约金为8,846.08元);3.本案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中铁.滨江国际一期弱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该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且全部工程已经被告验收合格。2018年12月,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结算资料。2020年12月,被告盖章确认了合同结算文件,确认该合同结算总价为2,262,704元。截止目前,被告已累计支付了1,720,000元,尚欠工程款542,704元。同时,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亦违反了合同约定,应依约支付违约金。原告数次催收被告支付款项,均未果,故起诉如诉请。 被告资阳市雁江区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未到庭亦无答辩意见。 经查明事实如下: 2015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中铁.滨江国际一期弱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中铁.滨江国际一期弱电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总额的95﹪,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二年期满后30天内无息退还,逾期支付,按应付金额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该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工程于2017年1月23日经被告验收合格。之后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结算资料,双方在结算文书上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共同确认了合同结算文件,确认合同结算总价为2,262,704元。截止目前,被告已累计支付了1,720,000元,尚欠工程款542,704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42,704元(含质保金)未支付。质保期于2019年1月23日期满,故被告应当全额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对于原告主张利息,原告提交的结算文件中无落款时间,其主张结算时间为2020年12月无依据,酌情可以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违约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资阳市雁江区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旷谷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42,704元及违约金(以542,704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9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工程款支付完毕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旷谷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16元、诉讼保全费3278元,合计12,594元(原告四川旷谷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由被告资阳市雁江区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旷谷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