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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12民初240号 原告:大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被告:四川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凤凰大道。 原告大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40元,由原告大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