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792民初1410号
原告:四川盛兴佳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石桥铺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马承志,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健,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坤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石桥铺四川尚高国际创意联邦电商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曾治全,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晓蓉,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元本,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盛兴佳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坤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盛兴佳创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盛兴佳创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56元,减半收取计12078元,由原告四川盛兴佳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金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