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22执10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坤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石桥铺四川尚高国际创意联邦电商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曾治全。
委托代理人:张强,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三台县狮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佳桥村。
法定代表人:胡斯洋。
本院在执行四川坤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三台县狮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川0722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坤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260400元,本院于2021年06月0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依据(2021)川0722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四川坤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本金金额为260400元,执行到位0元;另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银行卡、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网络查控、传统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人四川坤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有债权本金260400元、垫支保险费489.33元以及迟延履行金未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四川坤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722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 扬
审 判 员 李 锋
审 判 员 颜春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青海
书 记 员 杨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