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坤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盛兴佳创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坤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92民初986号
原告:四川盛兴佳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石桥铺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55345110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程健,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坤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石桥铺四川尚高国际创意联邦电商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823955551。
法定代表人:曾治全,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蓉,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盛兴佳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坤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盛兴佳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78元,由原告四川盛兴佳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