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环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环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润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初828号
原告:大连环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路24-1号-1-5。
法定代表人:张文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亚双,辽宁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润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窑路38-7-1号1层。
法定代表人:武立民,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大连润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郭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叶笛,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瑄,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环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润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大连环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请求本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环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刘勇峰
审判员  刘小南
审判员  刘冬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丽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