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环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环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润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849号
原告:大连环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路24-1号-1-5。
法定代表人:张文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亚双,辽宁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润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窑路38-7-1号1层。
诉讼代表人(破产管理人):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郭明。
原告大连环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润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
原告大连环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9年6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还款计划一份。在还款计划中,被告明确:2016年9月21日,因双方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30万元;因2016年12月27日,原告向被告提供一辆价值39万元的奥迪Q7车辆用于抵顶工程款,以上合计69万元款项,被告承诺于2019年10月31日前无息支付给原告。然而被告承诺时间届至后,未能向原告履行前述还款义务。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690000元及利息(以69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1曰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0年3月20日,利息11056.29元)。合计:701056.29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本院以(2020)辽0291民诉前调2059号予以案件登记,但该登记只是立案前的调解程序,尚未进入立案受理程序。鉴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8月24日受理辽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大连圣达设计咨询分公司提出的对大连润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基于该特别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高晓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孙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