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环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环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合某某(大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1民初494号 申请人:大连环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路24-1号-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0219441XW。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9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94431296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大连环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财产保全标的申请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辽B×××**号******拉多牌小型汽车、辽B×××**号迈特威牌小型汽车的车籍,保全金额1676060.54元。同时申请解除在诉前财产保全中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并出具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辽B×××**号******拉多牌小型汽车、辽B×××**号迈特威牌小型汽车的车籍; 二、解除2022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2)辽0291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当事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查封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邵 南 书 记 员  那广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