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350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环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路24-1号-1-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路3-4号-1-4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大连环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2022)辽0291民初350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大***制衣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24,584.10元。申请人于2022年10月8日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制衣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24,584.1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