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1082民初4263号
原告:四川兰花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1号5栋7层7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海洋,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百色恒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市马头镇迎宾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兰花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百色恒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兰花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海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色恒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兰花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票据款73508.4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3508.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平果恒大项目综合楼9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平果恒大项目综合楼9进行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及装饰工程实施,同时还约定了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完成设计和施工。2021年1月26日,被告为支付合同约定的部分工程款项向原告签发的一张发票票据号码为210262646040920210126833814638的汇票,出票日期为2021年1月26日,到期日为2022年1月26日,票据金额为73508.40元。出票人和承兑人都是被告,承兑信息为出票人、承兑人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据到期后,原告请求兑付,被告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四川兰花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平果恒大项目综合楼9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电子商业承兑汇票。3.工程竣工验收表。4.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告百色恒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被告百色恒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本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的起诉和举证及本院的核证情况,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9年7月16日,原告四川兰花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百色恒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平果恒大项目综合楼9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平果恒大项目综合楼9进行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及装饰工程实施。2021年1月26日,被告百色恒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签发票据号码为210262646040920210126833814638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73508.40元:出票人和承兑人为被告百色恒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为2022年1月26日。票据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承兑义务。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四川兰花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与被告百色恒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平果恒大项目综合楼9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也通过向原告向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日期届满,被告应及时履行承兑或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第七十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本案中,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汇票金额73508.40元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百色恒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百色恒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四川兰花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73508.4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73508.4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819元,由被告百色恒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良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