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兰花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兰花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三江航天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7083号 原告:四川兰花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1号5栋7层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0748387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海洋,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三江航天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南路4号(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96327702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兰花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三江航天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兰花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兰花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