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11民初3247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9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四川胜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0452774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北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709220414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111号20栋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M42P7X。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四川胜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窗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1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倪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