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蓝灵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胜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某窗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11民初3247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9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四川胜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0452774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北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709220414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111号20栋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M42P7X。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四川胜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窗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1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倪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