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蓝灵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某某窗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3财保2843号 申请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大坪坚朗路3号。 法定代表人:**鲲,总裁。 委托代理人:***、***,均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胜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 申请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窗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胜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合计84518.94元的财产。申请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险作担保,保险限额为84518.9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窗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胜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合计84518.94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865.19元,由申请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或仲裁请求。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