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85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信达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万贯五金机电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1R05P2U。
法定代表人袁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2758834G。
法定代表人闵广柱,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四川信达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4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信达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198.07元,申请执行人依法受偿4148.07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员 孟铭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