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2277号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幢9层4号。
法定代表人:闵广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骏,成都市金牛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琳,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威,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琳,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威,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琳,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威,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翠兰,女,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琳,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威,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翠兰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86元,减半收取8943元,由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茂一
人民陪审员 胡宏利
人民陪审员 贾蓉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曾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