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25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
法定代表人:闵广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四川尺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一审第三人:谢晓刚,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再审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谢晓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495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胡 钉
审 判 员 阎 涛
审 判 员 古莉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屈高洁
书 记 员 文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