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蓝天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25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

法定代表人:闵广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四川尺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一审第三人:谢晓刚,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再审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谢晓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495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胡 钉

审 判 员  阎 涛

审 判 员  古莉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屈高洁

书 记 员  文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