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蓝天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民初3724号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幢9层4号。

法定代表人:闵广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四川尺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霍 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