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蓝天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执5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委托代理人:漆红秀,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幢9层4号。

法定代表人:陈绪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民终138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金额242781.45元及利息,执行费354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大额银行存款、无公积金、无股票基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福猛

审判员  阳宇航

审判员  毛 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敏